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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

点击: 时间:2021-07-10 09:28:00

[篇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其部门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三章责任承担

第八条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条领导者不负责、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追究的种类

第十三条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停职、降职、撤职;

4、留用察看;

5、开除;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处罚按公司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可由所在部门提出,组织纪检处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处理工作由组织纪检处落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第十八条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公司党委、总经理室审批。

第十九条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二十条违反责任追究处理制度,公司将按照公司职工奖惩条例进行处理。

[篇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办事效率,按照“求实、务实、抓落实”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谁负责的工作谁落实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

1、对县委、政府安排的工作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对工作只作表面上的部署,不动脑子,不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敷衍了事,消极应付者。

2、年初签定的党建经济责任状中目标责任没有完成的。

3、搞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

4、对上级摆不正位置不服从领导,对平级或下级不能听取不同意见,不愿接受监督,且工作中不能科学决策,工作随意性大的。

5、工作主观上不努力、怕吃苦、怕得罪人,拖拉、推委,措施落实不力的。

6、因工作不力,群众意见大,造成上访或出现其他严重问题的。

四、责任追究的措施

1、责令整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落实工作不到位,由上级分管领导提出整改意见。

2、诫勉谈话。凡思想、工作、生活、领导作风均存在一定问题,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群众反映较大者,由组织上进行诫勉谈话。

3、黄牌警告。连续两次以上不服从上级分管领导的批评指正:工作中对政策把握不准,又不能科学、民主决策,造成较大工作失误的,要在干部大会上通报批评,给予黄牌警告。

4、调整工作岗位。对各项工作落实不力,在各个业务部门考核中排名最后的单位领导要坚决调整其工作岗位。

5、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工作能力差或者主观上不努力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单位领导,要视情况采取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的惩罚措施。

五、工作程序:

1、各项工作的落实都要和年终的考核相挂钩,落实以上措施,一般应该遵循下列程序。

2、对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进行全面考核评价,依据考核结果确定追究责任对象。

3、听取被追究对象的申辩

4、需要调整的干部报县委常委会讨论后,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5、由主管领导和组织、纪检部门负责与被追究对象进行谈话。

6、履行相关的手续。

六、安排与使用:

1、对调整后的干部按新的职务和岗位享受政治、生活待遇。

2、调整后的干部,如果工作成绩突出、作风转变、在新岗位上表现突出的,可以建议县委重新提拔使用。

七、本制度自xxxx年x月x日起执行。

[篇三:责任追究制度]

为严肃行政纪律,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

(一)无正当理由,对来访人员或到机关办事的人员推诿或拒不接待的;

(二)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或拖延办理的;

(三)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不属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移送的;

(四)刁难、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或因言行不文明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冲突的;

(五)在办理业务中,丢失或损毁当事人有关材料或物件的;

(六)违反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涉密文件资料丢失或其他机密泄露的;

(七)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财务章的;

(八)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

以上情形之一,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由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给予直接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诫免谈话。

(一)不具备收费资格实施收费的;

(二)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的;

(三)对收费违规批准减、免、缓,或应予减、免、缓不予减、免、缓的;

(四)不开具票据或不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以上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财经纪律给予处理。

三、全局干警及职工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二)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四)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五)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四、对过错行为的追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四: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各级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政副职以上、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诱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其部门(车间、分公司)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三章责任承担

第八条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条领导者不负责、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追究的种类

第十三条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留用察看;

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5、开除;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以上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承担损失总额的30%——80%,并承担法律责任,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主要责任人承担100%,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的,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可由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室)提出,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处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落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第十八条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第十九条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非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在本办法制定后,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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