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明确请示报告工作的程序、内容和原则,确保经办事项不误办、不漏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市局下设基层处各类请示报告事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处请示报告制度一般包括党支部请示报告制度、业务工作请示报告制度、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第二章党支部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条党支部请示报告制度主要包括:党员向党组织、党小组向党支部、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有关制度。请示报告制度。
第五条党员向党组织的请示报告:
(一)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
1、党员自己的学习、思想、工作情况;
2、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关问题;
3、党内外群众中的模范事迹或不良影响;
4、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二)请示报告的方法:
1、党员定期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生活会,在党的组织生活会上进行请示汇报,一般采用口头或书面汇报形式,也可以个别向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或党小组长口头汇报。
2、党员外出超过三个月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每季度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一次。
3、党员发现自己在思想、工作上出现问题和情况,可以随时向党组织请示汇报。
4、党员对支部指定的联系对象的情况应按要求定期报告。
(三)党支部、党小组要落实好党员请示报告制度,一是要注重提高党员坚持请示汇报制度的自觉性,引导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二是要认真听取党员汇报;三是要必须健全配套措施,按期召开党支部和党小组组织生活会,针对汇报情况及时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条党小组向党支部的请示报告:
(一)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的情况;
2、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说明、解释的问题;
3、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或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4、改进工作的方法措施和今后的计划打算;
5、上级党组织或单位支部规定的某一项工作或问题的专题调研情况。请示报告制度。
6、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二)党小组长应代表党小组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每季度向党支部请示汇报一次。
第七条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
(一)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与党小组请示汇报的内容大体相同。
(二)党支部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每季度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一次,jz238.com/sy/75575.html由支部书记或支委会指定的成员代表汇报。
(三)党支部对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独立负责地解决,遇到重大问题和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请示上级党组织。党支部必须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三章业务工作请示报告制度
第八条业务工作根据分管职责和权限,实行逐级请示报告制度,一般程序内容为:科室工作人员向科长,所(站)工作人员向所(站)长,科长向处分管领导,所(站)长向处分管领导,处分管领导向处长,处长向市局分管领导请示报告。
(一)科室工作人员向科长,所(站)工作人员向所(站)长请示、报告的事项:
1、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2、承办领导交办的事项;
3、病假或事假;
4、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二)科长向处分管领导,所(站)长向处分管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
1、阶段性工作情况;
2、阶段性工作计划;
3、各项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
4、本科室、所、站工作人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
5、涉及其他科室、所、站,需要统一协调的事情;
6、病假或事假;
7、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三)处分管领导向处长请示、报告的事项:
1、分管业务工作近期开展情况,相关计划和建议;
2、分管科室、所、站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3、领导交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
4、分管工作中需要其他处领导协助或协调的事情;
5、病假或事假;
6、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四)处长向市局分管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
1、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决策及指示精神的情况;
2、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与开展情况;
3、单位对外执法和内部管理工作中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问题;
4、领导交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
5、重大突发性事件及其处理;
6、病假或事假;
7、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九条除发生以下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汇报工作:
(一)因上一级领导不在等原因,请示、报告按正常程序不能进行的;
(二)领导直接交办的事情;
(三)须在一定范围内保密的事情;
(四)非工作时间发生的重大事件;
(五)需要紧急办理的事项。
因上一级领导不在或确有突发紧急情况而需要越级上报的,汇报人应于事后向分管领导作出说明。
对于上级领导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承办者在办理的同时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条部门工作人员、部门负责人、处领导在请示报告工作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将所要汇报的事项研究透、弄清楚、讲明白,同时提出切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或建议,供领导参考。对于重要事项,应根据是否必要,写出书面请示报告,交领导审批。
凡属请示的问题,在领导未批复前,汇报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行事;如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请示,应在妥善处理或解决后,及时向领导报告。
对领导已经作出的处理决定,汇报单位或个人要及时进行布置落实,提高办事效率,力戒扯皮空谈。
第四章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处长、书记外出,应事先征得市局分管领导同意。其他处领导外出,应事先征得处长同意,再由处长向分管领导报批。各科室负责人、各所(站)负责人外出,须经处分管领导同意;外出时间如在三天以上,须同时经处长同意。职工外出,应事先经过科室或所(站)负责人同意;外出时间如在三天以上,须同时报处长批准。
第十二条所有外出人员应将外出时间、地点和期限告知处综合科,同时将个人手头业务工作安排妥当,保证个人离岗期间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三条干部职工外出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向相应分管领导请示并经批准同意,且外出回来后须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干部职工如因公事外出,返回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必要时应形成书面汇报材料。
第十五条干部职工未经请示批准私自外出或无故逾期不归的,要给予严肃批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每位干部职工都应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组织纪律观念,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不擅自作主。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负责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安徽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船舶检验)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篇二:请示报告制度]
根据分级负责、分层指导的原则,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执行以下请示报告制度:
一、重要工作
(一)机关处室年度工作计划,在组织实施前,必须报经办党组或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
(二)临时和阶段性重要工作,由相关处室提出方案,报经办分管领导同意,必要时须经办主要领导同意。
(三)凡是下级机关、基层单位上报的请示,必须交秘书处登记按程序阅处,经办主要领导批示后,有关处室按照批示认真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四)凡是上级和上级部门直接给处室发文,或上级领导口头给处室交办的事项,由相关处室提出处理意见后交秘书处,由秘书处统一按程序报办领导审批后办理,重要重大事项由办党组讨论决定后办理。
二、重要信息
(一)上级和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转来的信访件,由秘书处报办领导批示,相关处室按照办领导批示精神办理,办理结束后及时向批示的办领导报告结果。同时,将原信访件连同办理结果交秘书处存档。
(二)机关处室在接待信访和日常工作中,发现有重要的信息和信访动态,应及时向办分管领导汇报,必要时向办主要领导汇报,并及时处理。
(三)对外发布信息、新闻发布,包括向有关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等发布新闻信息,应严格遵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发布前,必须报办主要领导审阅、签发。
三、重要活动
(一)因公出差离市,包括参加学术交流、工作考察、调查调研等,处室负责人须报办主要领导批准,其他工作人员须报分管领导批准,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向批准领导汇报出差期间活动情况。
(二)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一律凭会议通知(包括电话记录)统一交由秘书处,由秘书处报办主要领导批示,相关处室和人员应严格按批示要求落实。会议结束后,参会人员应及时将会议文件或材料交秘书处登记或传阅,并向办领导汇报会议精神及贯彻落实意见。
(三)机关处室召开的需要邀请外单位人员参加的业务会议,须报分管领导同意,必要时报主要领导批准。
(四)处室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直属单位或外单位人员时,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办主要领导批准。
[篇三:请示报告制度]
为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务员法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规定
综合办公室、中队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和决定的事项,由综合办公室、中队负责人解决和决定。
应当请示汇报的事项:
1、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的情况。
2、一定时期内分管工作及某项重要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计划和措施。
3、由综合办公室、中队组织承办工作的进展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4、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意见。
5、执法人员的思想作风和承办工作的动态等。
6、非主管部门要求支持、配合、联合开展工作需向大队长请示。
7、大队长外出时,由大队长委托副大队长(副大队长不在时委托其他人员)临时主持工作。大队长返回后,临时负责人应及时汇报主持工作期间的重要情况。
8、执法人员代表水上大队参加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除会议期间对涉及决策的重大问题及时联系请示以外,会后要向大队领导全面汇报会议主要内容,对需要水上大队办理的事项应提出具体意见,及时向分管的大队领导请示汇报。
9、执法人员出差或开展专项、重要执法活动返回后,应及时主动向分管领导汇报办理的主要事项情况,重要工作应写出文字汇报材料。
10、遇重大社会经济问题或其他具有保密必要的敏感性事件,在向上级领导请示汇报前,需征得大队长同意,并严格遵循逐级请示汇报的原则,避免产生负面影响。
二、请示汇报的一般程序
一般情况下,应当逐级请示或汇报工作,避免越级请示或多头请示。安排布置工作也逐级进行。
遇特殊情况需越级请示汇报或安排工作,事后要向有关领导说明情况。向领导提建议、意见和交流思想不受越级限制。
下级请示汇报本人权限不能解决和决定的事项,应及时逐级向上级反映,直至所请示事项有明确的答复。
综合办公室、中队执法人员向本科室、中队负责人请示报告工作;综合办公室主任、中队长向分管工作的领导请示报告工作;副大队长向大队长请示汇报工作。
三、请示汇报的特殊情况处理
在下列情况下,可越级请示汇报或处理完毕后再请示汇报:
1、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事件等急需处理、处置的;
2、时间紧急又无法联系上直接主管领导的;
3、上一级领导在某些事项或某一方面要求向其请示或汇报的。
如遇重大事件、突发事件或大队长外出,请示汇报人应立即向主持工作的同志请示报告,并按指令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向该请示人汇报。
四、请示汇报的注意事项
1、请示汇报事项应当属于确有必要,既不能隐瞒不报,也不能大事小事皆报。
2、请示汇报人要认真准备,请示报告人要将请示报告的内容,包括工作进展情况、遇到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认真整理,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请示报告。
3、请示汇报要实事求是,正确反映客观实事,不哗众取宠,所提建议要从实际出发,努力做到切实可行。
4、在下级请示汇报工作后,各级领导应视情况给予答复。对要求解决的问题,能当场答复解决的应当场给予答复解决;对一时答复不了的应说明情况,力求在最短时间内给予答复;对超过职权范围无法答复解决的尽快向上级请示转达。
五、责任
请示的问题要主动向请示人全面客观地汇报相关情况,以利于领导正确决策。因请示汇报情况失实造成领导决策失误的,追究请示汇报人员的责任;因决策导致失误的,由决策人承担责任。
大队的每一名执法人员均应遵守请示汇报的有关规定,如因请示汇报不当而造成工作失误的,按照<公务员法>和上级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篇四: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1、在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努力增强党性,从严要求自己,时刻置个人于党组织的监督、管理之中;凡个人重大事项,应主动、自觉、及时地向党组织请示报告。
2、在职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向党组织请示报告: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修建、出租、买卖私房、公费装修住房情况;
(2)本人在经济实体中应聘兼职情况;
(3)配偶、子女招工、参军、调动情况;
(4)配偶、子女出国定居及有关情况;
(5)在国内各种会议、喜庆、鉴定等公务活动和外事活动中,接受馈赠、礼金、礼券和贵重礼物情况;
(6)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私人在国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8)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9)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
(10)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11)本人认为有必要及时陈述申请和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3、请示报告要实事求是,不得缩小和扩大事实,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一律以书面形式汇报。请示报告的内容,包括事项、理由、办理方式、规模和有关的政策依据,报告人对所报告的事实负全面责任。
4、凡请示报告必须由局有关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副处以上党员干部,上报市委组织部;其它党员干部,上报局党委,对有批复的事项,报告人应在问题处理后将结果写成书面材料汇报,经局有关领导审核签字后,分别上报市委组织部或局党委。
5、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列入报告违反本制度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教育、通报批评;构成严重违纪者,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究。
6、在职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按市里有关要求上报,其他党员干部请示报告由局党委负责受理,并严格规定程序办事,负责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篇五:请示报告制度]
为强化局党委对重要工作、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局党委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向上级党委及相关部门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条局党委向上级请示事项包括: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重要工作的落实意见和推进措施;重大活动的举办;有关重大问题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干部的推荐、任免、奖励和处分;局班子成员出国(境)情况;其他需要向上级党委及相关部门请示的事项。
第三条局党委向上级报告事项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及相关部门的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工作部署情况;对各级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批示的落实办理情况;涉及改革发展的重大部署;局年度工作情况;其他需要向上级党委及相关部门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局党委应及时受理下属单位和科室的请示、报告。受理范围包括:下属单位和科室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的方案、计划及推进措施、工作进度;突发性事件或重大事故等。
第五条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定期不定期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局党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分管工作的进展和完成情况;重要工作、重点项目、重要活动的调研、督查和落实情况;分管联系范围内的干部思想动态;重大事项和突发性事件;按照局主要负责人要求,需要专题汇报的工作情况等。
第六条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代表局党委参加上级党委及相关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会后应及时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重要情况应通过一定方式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
第七条局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需要离开本市,或到基层参加时间较长的调研活动,应事前向局主要负责人请示、报告。外出工作结束后,要将工作情况及时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下属单位和科室负责人不按照本制度执行的,局党委进行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篇六:请示报告制度]
1、有关办公室工作和办公室内部重大事项,均应及时请示或报告。
2、请示、报告实行逐级负责制,即:科室工作人员向科室长,科室长向分管副主任,副主任向主任,主任向县委分管书记、书记请示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例外)。3、科室工作人员向科室长请示、报告的事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承办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因公需要离开办公室外出;病假或事假。
4、科室长向分管副主任请示、报告的事项:阶段性工作情况;一个时期的工作计划;各项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本科室工作人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涉及其他科室、有关部委办局需要统一协调的事情;失泄密事件和本科室工作的失误;因事请假。
5、副主任需要向主任请示、报告的事项:一个时期办公室工作思路和打算;县委领导安排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和进展情况;乡镇和县直部门请示办公室办理的事项和需要办公室协助办理的重要事情;需要以办公室名义对外联系工作或发布文电;人事方面的问题和建议;较大财务开支事项和办公室经费开支情况;其他重要事项。
6、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请示、报告的事项:因上一级领导不在等原因,按正常程序请示、报告不能进行的;县委领导直接交办的事情;须在一定范围内保密的事情;非工作时间发生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办理的事项。
7、上级领导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承办者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